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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以案释纪说法】莫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月饼

发布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

【案例简述】

   2018年中秋节前夕,某社区时任党总支书记周某、时任居委会主任杨某组织召开社区“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用社区集体资金从某酒店统一购买价值1.49万元的月饼发放给社区干部;后周某、杨某分4次用该酒店的餐费票据冲抵报销购买月饼的费用。2022年4月,周某、杨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清退。

【案例解析】

1.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3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规定,“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中央纪委2013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购买“月饼”或者“月饼券”等消费卡(券),均构成违规违纪。同时,公职人员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职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通过社区“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虽然形式上可能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构成“集体违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七十条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分4次用餐用票据冲抵报销购买月饼费用”属于虚列开支行为,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牢记,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必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必须养成俭朴之风,始终厉行节约;必须牢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绝不能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


来源: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

审核:林政、刘婷、王玉山